
张军律师。
公司法第86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也就是说股东转让股权以后应该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求,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公司法第86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个规定没有任何问题。转让股权的时候向外转让也好,向内转让也好,到后还是要通知公司一下,因为很多工作还需要公司来与你配合办理,但公司不配合办理了可以起诉。

但是公司法第86条第2款规定,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律师认为这个第2款说受让人的权利是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才之能起,才之能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字面上理解就是这样的。
如果公司里跟转让人串通,始终不把受让人的名字记于股东名册,那么受让人不是永远就不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益。这条大家说有没有问题?反正我们节目上不能说这个条款有问题,只跟大家解读一下。

再解读一下公司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权利。换一个方法来读一下,就是股权转让受让人的名字没有计算于股东名册时,就不能向公司行使股东权益。大家认为这合不合理?这条实际上不应该这样规定。

这是股权转让的自股权转让双方协议签订之日起,或者说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支付对价或者是支付对价起,就应该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益。还应该做出反向规定,受让人名字还不必记于股东公司股东名册,就可以向公司主张权益。只要是受让人的股价支付给转让人即可,应该做出刚好相反的规定。

但是我们不知道,我也不知道公司法为什么说受让人的名册,受让人的名字是记入股东名册时,才能向公司主张权益,不记就永远不能享有权利。如果公司和转让人串通10年就是不记入,他就永远不能主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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