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转让,受让人受让了转让人认缴的出资的股权,但是没有出资的,就承接了转让人的出资义务。这是公司法第86条的规定。公司法第86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缴纳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转让人对受让人为按期缴纳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受让人受让了,人家没有届出资期的股份,出资就该我们承担了。所以受让人受让的时候,这个时候就应该考虑股价。

比如有人号称自己在公司里出资100万,他转让给我,他一分钱没有出,股价应该跟他归零,甚至让他的负价转让给我。因为他的公司是亏损的,因为我一受让以后,这个钱该我出了。比如他一年以后出资,就该我来出资。这个时候就要防范转让人欺骗受让人,说:我在公司里有100万的股权,我转让给你,100万实际上一分钱不值,因为他没有出钱。

我受让以后,我受让以后,我自己还要向公司里出100万。如果他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我出来出100万,以后还享受不到100万的价值。我收完他这个股份,还应该给一个28万我,我还是得收完他这个100万的股份才行。
还要继续和大家分享的,虽然那个受害人的责任了,但是他转让人他的责任依然跑不掉。我受让人也是个穷光蛋,我也没钱交,债权人人还可以,公司也可以找这个转让人,叫他也履行补充责任。我一分钱不出100万,他即使补这100万,但是我们受让人就无端的帮他接这个盘,背这个锅,那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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